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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的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坚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
1.制定目的
预防和减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预防、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责任、区域管理体系和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控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
1.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民族乡镇行政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市、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适用范围
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导致县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的应急状态,适用于本计划。
1.5.事件等级标准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和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等级),特别重要(Ⅰ等级)四级,事件等级具体标准按省、市、县规划执行。
1.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一领导,领导指挥;分级负责,主要属地;及时报告、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整体联动、依法处置、科学响应、信息披露、积极指导、全局、整体善后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修文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生态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电信、移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委宣传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民族宗教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统战部:统筹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和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内外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接待接访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县教育局: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卫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工作,加强应急援救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打击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
县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贫困人口提供救助,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建设。
县应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安全监测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文化稽查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游客疏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和加强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生态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节日节庆活动食品安全检查,严把食品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伪劣商品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发改局: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和乱收费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供电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电路抢修和送电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和服务中心以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2.2.1 办公室的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民宗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局长兼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人员可根据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1 信息预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收集、报告对民族宗教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分管领导负责,综合类信息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3.1.1 信息预测与报告的内容
⑴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
⑵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⑶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2 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管道和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是监测与报告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县民宗局是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管道:
⑴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直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⑵对有征兆性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县民宗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与报告。
⑶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接警机构报警,接警机构为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县民宗局及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接警设施为接警机构应急值班电话,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民宗局)电话为2322062,接警后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⑴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由本单位协助乡镇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并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县应急办。
B、重要信息的报告:监测到有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义,并立即报县应急办。
C、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
⑵时限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4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1.5 监督及责任
⑴接受县应急办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和对报送情况的检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⑶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分析、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报县应急办并提出预警建议。
3.2.2 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4.应急回应
4.1 分级回应
4.1.1 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1.2 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和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请示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⑸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⑹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级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 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办,组织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
4.2.3 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4.3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出现本单位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报请县应急办请示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配合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5.2 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理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⑶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⑷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⑸突发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 预警系统建设
初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负责本部门相关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报送县应急办备案。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县、乡、村民族宗教应急机构工作联系三级网络,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保持信息传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公布各级各部门应急办公电话和移动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人员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参加本乡(镇、街道)、部门、本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联动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6.4 现场支援保障
突出事件处置成员单位、事发乡(镇、街道)政府及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确保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无条件支持、配合、服从。
6.5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紧急处置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处置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在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知识和预防、除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7.2 培训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1.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3.处置突发事件战术;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5.处置方法和步骤。
7.3 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成员单位协同处置、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演习贴近实战。演习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方指挥所、信息收集和分析、动员准备、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划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等。演习结束后,结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8.监督检查
8.1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得以落实,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开展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8.2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并将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作汇报,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9.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测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县及时、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民族宗教系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为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载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个别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性事件;
(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械斗;
(8)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各乡镇在本级事权范围内负责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在第一时间内果断决策、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乡镇指挥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成立岱山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1.1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由联系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指挥部成员由县民宗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自规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新闻办、县国安局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2.1.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宗局: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抚稳定工作和教育疏导工作。
(3)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组织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4)县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5)县财政局:按照岱山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6)县人力社保局:参与处置因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7)县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城市规划、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8)县自规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处置因城市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11)县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
(12)县国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委统战部协助负责民宗工作的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应急状态下职责:
①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②负责安排县指挥部会议;
③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时信息和整体动态,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意见;
④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协调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
⑤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常态下职责:
①保持与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市民宗局的联系和沟通,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②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辑、印发《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方案》、《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联络手册》等资料,建立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库;
③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④建立并加强与兄弟县(区)、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的联系;
⑤组织、安排全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2.3专家咨询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专家组,负责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必要时,专家组成员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4乡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须建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各乡镇政府可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或建议启动本预案。遇较大及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时,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响应机制开展工作。各乡镇政府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应将处置情况及善后总结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3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县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50人以上(含50人)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含5人)死亡或20人以上(含20人)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3.2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乡镇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至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含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受伤的
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20人以上(含20人)至50人以下的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某一乡镇范围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人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以上(含10人)至2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3.4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内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人以内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4预防预警
4.1预警信息收集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建立情报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各乡镇政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平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收集、研判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取得应急处置的主动权。
4.2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获得可能发生较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由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分级和行动
4.3.1红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或者证实即将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行动:县指挥部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
4.3.2橙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2)行动:县指挥部办公室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措施。
4.3.3黄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2)行动:县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完善应对措施。
4.3.4蓝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县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
5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来源
各乡镇政府和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国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
5.1.2信息接收和处理
(1)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安排24小时值班,并在最迟不超过1小时内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指挥部;
(2)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县领导小组书面报送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
5.2先期处置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县属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3分级响应
5.3.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2)召开县指挥部会议,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3)县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情报信息组(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行动处置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依据本预案,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新闻报道组(县新闻办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政策法规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善后处理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后果,总结经验和教训)等,各工作小组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承担相应的职责。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县指挥部可临时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迅速通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直接相关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与县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畅通;
(5)县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恶化;
5.3.2Ⅳ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乡镇政府全面负责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民宗局及有关部门要视情给予协调支援,县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5.4信息公布
(1)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商请县属有关部门确定,经县指挥部批准后,由县新闻办对外公布。
(2)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时,须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迟报、误报。
(3)涉及秘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5响应终止
民族宗教事件处置完毕,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待批准后要及时发布响应终止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
5.6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臵、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民宗局。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请示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正常运转,并确保各种文件电传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6.2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
6.3人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6.4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7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与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宗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县民宗局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宗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岱山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岱党政办发〔2017〕175号)同时废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民族、宗教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处置民宗事件中的职责任务,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全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局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宗教事务条例》、《***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分类分级
1. 民宗事件是指因民族矛盾、宗教信仰引发的各类群体性冲突事件和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2. 根据民宗事件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民宗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和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3. 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1000人以上;
(2)造成20人以上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200人以上;
(4)聚众冲击、围攻首脑要害单位、地区,发生***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非法聚集20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等违法犯罪行为;
(6)出现超越省辖内的连锁反应。
4. 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民宗事件(Ⅱ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出现本市内跨区连锁反应;
(5)聚集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等违法犯罪行为;
(6)涉及境外人员参与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5. 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民宗事件(Ⅲ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
(3)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4)已引发有关连锁反应;
6. 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民宗事件(Ⅳ级):
(1)一次(或者历次累计)参与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下;
(2)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3)已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
(4)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或者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方面的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应急处置。
1.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 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信教群众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五)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根据民宗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信教群众利益,加强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规范突发的民宗事件应对工作。
3.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慎用少用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和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民族、宗教人士和管理服务部门的作用。
4. 说服教育、及时化解。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及时调集专门力量参与处置,发挥各单位、部门的作用,迅速化解民族矛盾、宗教问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1.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涉及到民族、宗教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和街道办事处组成。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民宗局局长担任。
3.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下设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下同),是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宗局办公,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民宗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任务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处置部门有关决定和处置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民宗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3)决定和终止民宗专项应急预案的执行;
(4)已经(或者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民宗事件,及时报请上级启动预案,积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职责任务:
(1)执行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日常值守工作,收集、研判、报告、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
(3)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跟踪、监控和处置的体制机制,协助发布及时准确的新闻信息;
(4)提供民族、宗教方面政策法规咨询;
(5)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6)协助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3. 民族宗教团体职责是依法依规管理和服务,做好有关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区民宗部门提请市民宗委协调市民促会和宗教团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贯彻落实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2.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收集、研判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报告;负责与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为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法律依据;及时向市民宗委汇报相关情况并寻求支持;完成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应对,指导区相关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监测和处置网络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而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5. 区委政法委:全程参与突发民宗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单位有序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实时收集、整理事件最新动态信息向市应急办报送,落实应急物资,做好相应救助,协助区民宗应急委(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区公安分局:负责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人群的保护;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现场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
8. 区文化和旅游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和出版物、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9. 区教育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教育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10.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药品、抢救伤员,落实救治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11. 区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在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视情开展化解心结、心理疏导等工作。
12.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准备和应急款项拨付。
13. 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征收改造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掌控、信息收集上报,负责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情况的初步汇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和稳定当事人思想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负责对涉及本辖内人员和事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者变更,由继任者履行。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可以设立处置民族宗教问题的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事件发生的属地街道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和必要时施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因新闻报道、互联网和书刊、音像作品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感情及权益引发的游行、抗议、串联、声援活动。
(二)行政勘界、土地开发、城市管理、建设拆迁、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利益而引发的事件。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导致少数民族群众或者信教群众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抗的事件。
(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五)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或在高校等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六)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
四、预防与准备
(一)舆论引导与风险控制
1. 加强和完善对民族宗教群体性公共事件监控管理,快速准确分析研判民宗外事件,及时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2. 建立和完善因解决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民宗事件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单位、场所、行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民宗事件可能突发的方式、规模、影响进行研判,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要定期组织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内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和化解工作。
2. 建立上报和零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有关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民宗事件信息。遇有重要传统节假日,提前做好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预警信息的发布,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接到民宗事件信息,在认真进行核实的同时,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办)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经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条件: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
(3)聚集围攻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
(4)人员聚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社会安全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宣传教育与队伍准备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有针对性开展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应急处置的技能。
2. 健全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准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的装备和器材,发挥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
五、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时,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应立即启动区民宗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迅速了解上级启动的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二)Ⅳ级响应
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参与人员规模和影响范围,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启动预案,采取下列Ⅳ级响应措施予以应对:
1. 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措施的准备,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
2. 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跟踪分析评估,预测民宗事件可能性、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防范突发事件升级。
3.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 强制隔离持械和使用暴力的当事人,妥善处置现场纠纷和事端,控制事态发展。
5. 控制并保护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和燃料(气)供电供水设施设备。
6. 封锁(或者管制)有关场所、道路,实行有效证件查验通行措施。
7. 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对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
六、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1. 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 应对处置民宗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履行完毕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二)后期处置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做好后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救治、安置及善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并向区应急委(办)书面报告,负责提出奖惩意见,落实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奖惩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各成员单位日常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预案启动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员队伍与物质保障
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学习宣传与预案演练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2.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内容包括学习各类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技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保证局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有效地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的紧急事件,根据***县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一、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思想与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意识,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
设立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2、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和保密法制教育;3、搞好日常消防及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隐患;4、组织力量处置突发、紧急事件;5、检查各单位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6、向上级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7、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情况。
三、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后,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要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损失情况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向有关职能部门(110、120、119等)求助。
(二)设立现场指挥系统
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需要由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立后即向上级机构报告所设立的位置、通讯联络方式及指挥部成员名单。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2、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3、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通知准确记录下来并迅速传达下去;4、组织好指挥部工作会议和工作汇报会议;5、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抢救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各类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火险时,应及时组织周围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共同救火。并立即通知保安、水电工等义务消防队人员动用灭火器参与扑救,将火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遇大火应及时启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并派专人等候和引导消防车、消防人员。
(3)宗教场所遇火情时应立即打开场所的所有大门,打开电灯或应急灯,以便人员疏散。
(4)值班人员和各场所负责人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疏散。
(5)发生火险,在及时抢救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6)火险发生后,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按规定给予处分。
2、突发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场所要建立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
(2)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4)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3、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立即将发病人员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2)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交有关部门处理。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正常的秩序。
(5)根据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发生治安问题应急预案
(1)对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要做到及时发现、疏导,及时调解和处理,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对可疑人员及物品进行盘查,查明身份,问清事由。
(3)发现偷窃、斗殴等事件,要立即报告保安部门,并拨打110报案。
(4)对发生失窃、抢劫等治安事件后,要及时报告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拨打110报案。
5、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当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冰雹、地质灾害、雷击、浓雾、强寒潮、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应积极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2)灾前要切实落实值班岗位制度,及时掌握气象、雨情、水情等有关异常动态,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抗灾救灾的准备工作。
(3)灾中应当根据实情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快速、安全地组织干部群众撤离危险地带,减轻人员伤亡;及时抢救、医治因灾受伤人员;迅速组织抗灾自救,帮助解决受灾干部职工群众的生活困难,做好稳定工作。
(4)灾后要及时核实和报告灾情,安排资金、物资救助慰问受灾的干部职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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