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应急预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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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宗教活动应急预案

  1.总的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坚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

  1.制定目的

  预防和减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预防、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责任、区域管理体系和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控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

  1.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民族乡镇行政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市、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适用范围

  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导致县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的应急状态,适用于本计划。

  1.5.事件等级标准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和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等级),特别重要(Ⅰ等级)四级,事件等级具体标准按省、市、县规划执行。

  1.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一领导,领导指挥;分级负责,主要属地;及时报告、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整体联动、依法处置、科学响应、信息披露、积极指导、全局、整体善后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修文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生态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电信、移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委宣传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民族宗教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统战部:统筹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和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内外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接待接访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县教育局: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卫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工作,加强应急援救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打击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

  县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贫困人口提供救助,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建设。

  县应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安全监测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文化稽查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游客疏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和加强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生态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节日节庆活动食品安全检查,严把食品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伪劣商品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发改局: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和乱收费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供电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电路抢修和送电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和服务中心以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2.2.1 办公室的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民宗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局长兼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人员可根据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1  信息预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收集、报告对民族宗教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分管领导负责,综合类信息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3.1.1 信息预测与报告的内容

  ⑴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

  ⑵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⑶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2 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管道和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是监测与报告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县民宗局是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管道:

  ⑴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直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⑵对有征兆性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县民宗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与报告。

  ⑶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接警机构报警,接警机构为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县民宗局及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接警设施为接警机构应急值班电话,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民宗局)电话为2322062,接警后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⑴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由本单位协助乡镇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并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县应急办。

  B、重要信息的报告:监测到有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义,并立即报县应急办。

  C、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

  ⑵时限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4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1.5 监督及责任

  ⑴接受县应急办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和对报送情况的检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⑶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分析、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报县应急办并提出预警建议。

  3.2.2 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4.应急回应

  4.1  分级回应

  4.1.1 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1.2 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和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请示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⑸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⑹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级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 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办,组织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

  4.2.3 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4.3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出现本单位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报请县应急办请示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配合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5.2 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理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⑶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⑷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⑸突发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   预警系统建设

  初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负责本部门相关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报送县应急办备案。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县、乡、村民族宗教应急机构工作联系三级网络,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保持信息传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公布各级各部门应急办公电话和移动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人员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参加本乡(镇、街道)、部门、本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联动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6.4   现场支援保障

  突出事件处置成员单位、事发乡(镇、街道)政府及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确保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无条件支持、配合、服从。

  6.5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紧急处置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处置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在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知识和预防、除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7.2   培训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1.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3.处置突发事件战术;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5.处置方法和步骤。

  7.3   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成员单位协同处置、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演习贴近实战。演习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方指挥所、信息收集和分析、动员准备、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划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等。演习结束后,结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8.监督检查

  8.1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得以落实,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开展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8.2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并将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作汇报,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9.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测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二】宗教活动应急预案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保障民族宗教界的合法利益,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确保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系列讲话精神为指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利益并确保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立足预防,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处置各类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作出贡献,为全面推进我乡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处置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与指挥,要以处理非民族宗教问题的方式来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分清事件性质,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教育与打击、严惩与转化相结合。处置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时,要遵循“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旨。处置民族方面突发性事件时,要围绕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目标。

  三、适用范围

  凡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均适用于本预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特发性事件,包括群体上访、请愿、集会、游行等;

  2、因新闻媒体和文艺作品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和少数民族群众民族感情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引发的影响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4、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的事件;

  5、宗教活动场所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不幸发生的较大事故、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6、其他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关闭

  本预案的启动与关闭,由乡宣传统战委员报乡长批准后启动或关闭。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1、组长:乡长

  2、副组长: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3、成员单位:党政办、宣传统战办、乡派出所、乡卫生院、事发地行政村。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领导小组,并由赶赴事故现场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现场组长,发布应急处置命令;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抢救;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件现场、道路或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决定是否应急,请求上级支援;组织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决定临时调度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设备、设施、资金;传达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向上汇报,对外协调沟通,信息新闻发布。

  2、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宣传统战办。承接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报告;请示启动或关闭应急处置预案;通知领导小组或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乡党委、政府领导及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批示;代表领导小组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组织新闻单位对事件进行客观、适时地报道。

  (2)乡派出所。负责组织火灾等事故的处置救援,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组织必要警力维持现场秩序;负责开展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为首分子,对事件的调查处置等。

  (3)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和落实伤病人员的治疗与救护应急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医护人员的调配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病)员转移抢救。

  (4)各行政村。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六、应急和处置的主要措施

  (一)首先应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对事件进行调查,判明性质,并根据事件可能产生的最大危害,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迅速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事件处置和发展的动态信息。处置过程中,必须讲究方法。实行内外有别、就地处理,防止扩散,尽量化解和减少矛盾,把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依靠当地组织、宗教团体和民族宗教界人士,向有关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和化解矛盾工作。

  (二)扩大应急。当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时,要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

  (三)事件的调查处理。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件时,必须坚持事件起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要妥善组织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情绪,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同时,要对事件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总结,研究完善防范措施,为今后处置类似事件积累经验。

【篇三】宗教活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县及时、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民族宗教系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为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载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个别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性事件;

  (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械斗;

  (8)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各乡镇在本级事权范围内负责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在第一时间内果断决策、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乡镇指挥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成立岱山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1.1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由联系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指挥部成员由县民宗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自规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新闻办、县国安局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2.1.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宗局: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抚稳定工作和教育疏导工作。

  (3)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组织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4)县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5)县财政局:按照岱山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6)县人力社保局:参与处置因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7)县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城市规划、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8)县自规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处置因城市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11)县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

  (12)县国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委统战部协助负责民宗工作的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应急状态下职责:

  ①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②负责安排县指挥部会议;

  ③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时信息和整体动态,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意见;

  ④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协调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

  ⑤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常态下职责:

  ①保持与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市民宗局的联系和沟通,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②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辑、印发《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方案》、《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联络手册》等资料,建立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库;

  ③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④建立并加强与兄弟县(区)、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的联系;

  ⑤组织、安排全县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2.3专家咨询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专家组,负责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必要时,专家组成员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4乡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须建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各乡镇政府可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或建议启动本预案。遇较大及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时,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响应机制开展工作。各乡镇政府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应将处置情况及善后总结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3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县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50人以上(含50人)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含5人)死亡或20人以上(含20人)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3.2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乡镇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含50人)至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含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受伤的

  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20人以上(含20人)至50人以下的在县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某一乡镇范围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人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以上(含10人)至2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3.4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内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人以内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4预防预警

  4.1预警信息收集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建立情报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各乡镇政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平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收集、研判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取得应急处置的主动权。

  4.2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获得可能发生较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由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分级和行动

  4.3.1红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或者证实即将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行动:县指挥部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

  4.3.2橙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2)行动:县指挥部办公室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措施。

  4.3.3黄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2)行动:县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完善应对措施。

  4.3.4蓝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县指挥部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

  5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来源

  各乡镇政府和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国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

  5.1.2信息接收和处理

  (1)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安排24小时值班,并在最迟不超过1小时内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指挥部;

  (2)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县领导小组书面报送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

  5.2先期处置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县属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3分级响应

  5.3.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2)召开县指挥部会议,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3)县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情报信息组(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行动处置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依据本预案,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新闻报道组(县新闻办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政策法规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善后处理组(县民宗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后果,总结经验和教训)等,各工作小组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承担相应的职责。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县指挥部可临时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迅速通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直接相关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与县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畅通;

  (5)县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恶化;

  5.3.2Ⅳ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乡镇政府全面负责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民宗局及有关部门要视情给予协调支援,县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5.4信息公布

  (1)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商请县属有关部门确定,经县指挥部批准后,由县新闻办对外公布。

  (2)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时,须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迟报、误报。

  (3)涉及秘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5响应终止

  民族宗教事件处置完毕,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待批准后要及时发布响应终止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

  5.6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乡镇政府、县属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臵、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民宗局。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请示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正常运转,并确保各种文件电传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6.2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

  6.3人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6.4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7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与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宗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县民宗局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宗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岱山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岱党政办发〔2017〕175号)同时废止。

【篇四】宗教活动应急预案

  为确保20***年我乡社会政治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县民宗局宗教联系工作会精神,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安定团结,按照县委、政府对社会稳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湾里乡实际,就20***年乡宗教维稳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成立宗教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x乡长长)

  ***x(党委副书记)

  ***x(常务副乡长)

  ***x武装部长)

  x

  ***x(人大副***)

  成员:***x(党政办主任)

  ***x(综治办主任)

  ***x(派出所所长)

  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吴守君同志兼任。

  (二)乡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宗教维稳工作,明确由乡党委书记负总责,乡长负责督查落实,乡党委、政府成员分工负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针对排查出的矛盾和问题逐项梳理,乡政府安排归口部门和相关村落实专人负责限时调解疏导和化解矛盾。加强值班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坚决杜绝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聚集滋事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维稳工作

  (一)全力做好宗教工作,由各村支书、走村干部负责监控,及时掌握汇报情况,加强信息综合处理,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对案件多发地段加强治安巡逻,对治安难点、重点交通要道以及外来人口的排查整治,加强治保会巡逻队的不定期巡逻和院落守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报关和值班制度,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网络安排,每天收集信息,及时准确向主要领导报告不稳定事件的情报信息,加强情报信息的综合处理和督查督办。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专人向县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乡、村、社。

  (四)成立应急处置小分队:

  队长:***x(党委副书记)电话:***x

  副队长:***x(综治办主任)电话:***x

  成员:派出所全体成员,各村治保会巡逻全体成员,乡巡逻队全体人员,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五)后勤保障

  提供维稳专项经费。党委、政府将维稳工作列入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一级目标管理,并逐项督查、查漏补缺,确保我乡20***年社会政治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宗教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

  (二)以防为主。有效预防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预测预警;做足各项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宗教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分级负责。处置宗教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工作原则。发生在基层的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立足于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解决在基层。

  (四)快速到位。宗教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村(社区)负者人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疏散群众,稳定情绪,缓和矛盾,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五)协同一致。党政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事件,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信息的工作;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有关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置。

  四、监控、预警和报告

  乡综治办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宗教突发事件监控方法与程序,针对宗教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

  各村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乡综治办应立即向乡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县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应急办报告。在接到应急通知后,主要领导原则上要求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五、应急响应

  (一)相关村(社区)的响应

  事件发生后,所属行政村(社区)应及时响应,在进行应急处置时,应及时向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二)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响应

  乡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六、指挥协调

  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15分钟内启动,各相关单位,应在30分钟内调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第一时间组织区内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扩大。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在接报30分钟内开展工作,并通过应急指挥平台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七、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启动预案的乡宗教协调小组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响应终止。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乡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恢复工作生活秩序、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乡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总结经验教训。

本文来源:http://www.fzlzkj.com/shiyongwen/16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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