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协议书 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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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用电协议书

总包单位(全称):                             (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全称):                             (简称乙方)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对各自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临时用电安全,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其范围内临时用电进行规范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杜绝临时用电伤亡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分包范围:

4.分包方式:

二、协议有效期限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及全部现场人员退场自动终止。

三、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目标

1.触电伤亡事故为零。

2.杜绝电器火灾事故的发生。

3.临时用电安全防护配置达到文明安全样板工地标准。

四、供、受电方式

1.供电方式:甲方提供从总配箱到二级配电箱的供电电源,供乙方生产及临时生活用电的电源。(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2.受电方式:乙方在甲方供电二级电源箱以下安装电度表及漏电开关用电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五、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甲方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及国家、地方、甲方上级单位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监督分包单位遵照执行。

2. 甲方电气专业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技术、操作、使用、安全等相关知识和要求,定期组织对现场用电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

3.负责现场从总配电箱到二级配电箱的配电设备、线路的运行、维护、检修及监督管理,保证以上配电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并定期对以上设施监督检查。

4.从二级配电箱以下(包括从二级配电箱接出的电缆)的所有配电设施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5. 有权对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未经特种作业培训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7. 甲方有权对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程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8. 现场发生触电或火灾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甲方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问题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六、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及国家、地方、甲方单位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2. 乙方负责自行提供从二级配电箱以下(包括从二级配电箱接出的电缆)的所有配用电设施,并设置临电负责人,由其负责本单位所有配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维修管理。乙方自行提供的配用电设备、设施、工具、线缆存在缺陷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 乙方自行提供的配用电设备、设施、工具、线缆必须满足规范及甲方要求,如乙方不按照规定要求配置,甲方有权禁止其入场使用并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如乙方不按规定要求配置自行提供用电设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乙方必须在进场前一周提交用电申请表,将本单位所需用电电源负荷及数量上报甲方,由甲方批准后根据甲方制定方案措施由乙方负责实施。乙方未提交用电申请或未经甲方批准或批准后不按甲方制定方案措施实施的,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乙方必须在进场后一周内负责将本单位专业电工人员名单和操作证上报甲方。乙方现场专业电工人员人员必须持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电工操作证上岗,操作证不得作假,不得超过有效期限;无证上岗人员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管辖范围内二级箱以下临时用电系统的施工、管理,应由相应级别的专业电工完成,禁止非电工从事应由电工完成的工作。 

7.发生有碍整个系统安全的隐患或问题后,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需要甲方所提供电源停电配合的,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人员完成。(因触电事故急救需要除外)

8.得到甲方停电通知或发现现场临时停电后,乙方应主动切除本单位所有电源,以防止忽然来电造成事故。

9.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甲方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规定,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临电的统一要求,加强本单位临时用电管理,规范现场电器设施及防护设施,完善内业资料。

10.乙方使用所有电气设备、材料、电动工具、配电设备必须主动报与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凡未经甲方验收上述电气和用电材料,私自使用而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

11. 乙方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由乙方专职电工对施工用电人员进行分部位、分阶段、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用电交底。

12.乙方必须根据安排的生产情况,对用电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安全用电防护用品。

13. 凡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章指挥、无证操作、违章作业,或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4. 现场发生触电或火灾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乙方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七、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一)管理规定

1.乙方专职电工必须对施工现场的配电设施按要求进行每周检查、做好记录存档。

2.乙方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体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发事故。 

3.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所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4.配电箱必须由专人管理,配电箱上必须标明专职管理电工姓名及电话,在现场施工,当配电箱停止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6. 乙方电工每月必须对施工用电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电工每天必须认真做好以下相关记录:

(1)电工值班记录(每天记录); 

(2)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每月测试至少一次);

(3)施工机具绝缘测试记录(每半年测试一次);

(4)设备防雷接地及供电系统重复接地测试记录(每月测试至少一次);

(5)并将以上资料存档。

(二)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施工用电线路敷设,投入使用的配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违者处罚10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2.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护套线、双绞线、低压电线(小于2.5mm2)做施工用电电源线,违者处罚500元/次,并没收违章导线,如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3.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简易插座板进行配电施工,违者处罚200元/次并没收其用具,如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4.单相负荷线路必须做到零(N)、地(PE)分开保护零线到位,禁止使用两芯线做施工用电电源线,违者处罚500元/次,并没收违章导线,如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5. 严禁在各级配电系统内挂接,违者处罚5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6.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无门、无接地的固定箱、移动箱、插座箱作为施工用电设施,违者对使用单位处罚5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7. 严禁非电气操作人员进行电气操作作业,一经发现对违章人员处以1000元/每次罚款,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8. 一经查出施工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拖延一天处罚200元/每项,如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责任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9.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焊机安全使用的专项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控制箱并安装(3P空开、3P漏电保护器、弧焊机防触电保护器),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并带来的所有责任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2).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并带来的所有责任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开关箱至电焊机)水平距离应小于5米;开关箱至二级箱距离应小于30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并带来的所有责任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4).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并带来的所有责任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5).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并带来的所有责任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6).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次,如造成安全事故并带来的所有责任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7).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并做好机具的定期检查维护,明确相关机械管理责任人。

    (8).电焊作业需持证上岗,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

10. 乙方生活区宿舍内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碘钨灯、热得快、电磁炉、电饭煲等),严禁使用劣质电热毯取暖,违者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

八、附则

1.本协议书自双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企业章后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存档。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 用电协议书

  甲:

  项目部:

  工程乙方: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落实各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项目部责任:

  1.项目部建立临时用电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专职电气工长,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人员。

  2.建立各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在技术交底文本上履行交底人和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团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等进行检测题并做好记录。

  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建立维护记录。

  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7.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用电行为。

  8.建立电气火灾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电气火灾应急救援队伍。

  施工队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施工队伍必须认真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各种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管理,成立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成立专业电工,明确责任,与团队所有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签订安全用电协议。

  2.施工队负责人负责每月组织团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负责监督检查团队人员的实施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3.施工队负责人必须保证专业电工和各类电工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对其进行日常安全用电培训和检查。

  4.施工队长和专业电工队长必须监督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如果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应及时纠正。严禁非法操作。

  5.组长应每天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发现电气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并向项目部报告。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部和上级部门在检查中提出的临电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按规定时间和整改要求执行。

  6.施工队长和队长必须按照项目部发布的临时用电安全交底内容进行施工,并负责向施工人员传达和履行签字手续。

  7.施工队专业电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队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的监控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并建立监控和维护记录。

  8.发生触电事故和电气火灾时,应保护现场员,并及时向项目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和责任事故,应协商解决,分清法律责任,各负其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交付甲方后自行终止。

  注:项目部可以根据本协议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项目负责人签名:

  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年月

第3篇: 用电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五原县供电机构,有完善的电网系统。乙方为五原县招商引资的牲猪屠宰企业,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供、用电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 乙方受电地点:五原县荣丰工业园区

  2、 乙方受电容量:三相变流500千伏安,新增变压器一台。

  3、 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企业生产终止。

  4、 乙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应向甲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5、 乙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甲方应根据用乙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停止用电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将电费结清。

  6、 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可不供电。

  7、 乙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8、 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共同做好对乙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9、 乙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甲方应督促、检查、帮助乙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10、乙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措施,推广有效的节约经验。

  11、甲方和乙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12、甲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1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 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第4篇: 用电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就乙方因生活所需,使用甲方临时用电一事,结合本项事宜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使用甲方临电、临时供水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与义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临时用电安全;

  1、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临时用电主电线路由甲方负责管理,发生故障后乙方应派人无偿协助甲方相关人员即时处理,乙方负责并承担乙方接线处(含配电箱)到乙方用电器范围内的所有线路的安全及费用。

  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用电安全规范,不得私拉乱接,若发生人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因乙方使用的临电为甲方施工用电,电压、电流强度随甲方用电器启动或电网电压、电流强度而变化,可能导致乙方用电设施损坏或财产、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因电网或甲方自行安排停电,恢复供电时甲方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在停电间歇不得随意接拆线路或用电器,否则发生人生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5、根据规定,乙方必须设置地方计量单位检测合格的电度表,甲方对其计量表有异议时可要求乙方重新更换,乙方不得阻止。

  6、乙方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国家认可相关操作技能电工负责乙方区域内日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机电人员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提供给乙方临时用电乙方只能作为生活及照明用电,不得另作他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电,也不得用作施工用电。乙方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若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电线路,用电设施、变压器、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9、乙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乙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临时用水:

  1、乙方临时用水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接水口连接引水,并按要求设置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表,经双方确认后方可安装,甲方对其计量表有异议时可要求乙方重新更换,乙方不得有异议。

  2、甲方提供给乙方临时用水乙方只能作为生活用水,不得另作他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水,也不得用作施工用水。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应保护好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主水管道不被破坏,若因管道发生故障乙方应无偿派人协助甲方共同及时解决。

  三、其它:

  1、经双方共同协商,为确保双方各项责任、义务的顺利履行,双方约定乙方至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待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完全部责任义务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若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乙方违约,甲方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除乙方保证金后无息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经协商,双方电价为: 元/度;水价为 元/立方;每月底由双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核实,次月2日前乙方将双方确定的上月用电用水费用上缴甲方综合办公室,若因乙方延期不予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向乙方供水供电,拖欠费用在乙方上缴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水、电是经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接入,同时也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若因乙方接入甲方水、电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约束,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乙方无力协调,甲方视具体损失如实扣留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时终止本协议。

  4、因乙方用电、用水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临时生活用水、用电只是短期行为,随着甲方临时场地、设施变拆会及时中断,甲方临时场地、设施变拆中断前3日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做好相关中断后准备工作,甲方中断后乙方不得阻拦干扰甲方正当行为,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可扣留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直接中止供电。

  7、乙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号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8、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每发现一次按最高用电设施负荷量的10倍进行处罚。

  9、本协议终止日期为20XX年4月30日,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拆除甲方临时设施、地方纠纷、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向乙方供电供水等)本协议即行终止,乙方不得有异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终止日期或双方约定终止事项出现后即行终止。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上诉至人民法院仲裁。

  双方约定本协议争议仲裁上诉法院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1月5日

  日期:20XX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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